2026澳洲雇主担保8107条件:离职、换职业与90天开工要求
依据《1994年移民条例》8107条原文,说明第(1)款下不得离职、不得从事不一致职业、不得兼职或自营的禁令,以及仅适用于基于2018年3月18日前有效版本457.223(2)或(4)获批457签证的第(3)款下90天开工、单次离职不超过180天、签证期内累计不超过365天与执照要求。
8107 条件按签证类型分成几支:多数雇主担保签证适用第(1)款,即不得停止为签证所对应的雇主工作、不得从事与签证获批时所依据的职位或职业不一致的工作、不得在受雇期间为其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只有第(3)款所涉(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 457.223(2) 或 (4) 获批的 457 签证)才另有 90 天开工、单次不超过 180 个连续日、签证期内累计不超过 365 天的停职上限,以及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要求。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Schedule 8 第 8107 条原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8107 到底禁止你做什么?
条款按签证类型分成几支,禁止的内容略有不同。
对于"为让你在澳洲受雇而签发"、且不属于第(3)款或第(4)款所列签证的情况,第(1)款规定持有人不得:
- 停止为该签证所对应的雇主工作;
- 从事与签证获批时所依据的职位或职业不一致的职位或职业;
- 在为该雇主工作期间,为其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
也就是说,这一支把"离职""换职业""接私活"三件事直接写成了禁令,没有留出天数缓冲。
第(2)款处理的是不适用第(1)款、以"活动"而非"雇佣"为核心的情形:不得停止从事签证所依据的活动,不得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活动,也不得为其他人或自营从事与该活动不一致的工作。
90 天内必须开工,从哪一天起算?
第(3)款下的第 (aa) 段规定了开工期限,起算点分两种:
| 下签时你人在哪里 | 开工期限 |
|---|---|
| 在澳洲境外下签 | 抵达澳洲后 90 天内开始工作 |
| 在澳洲境内下签 | 签证获批后 90 天内开始工作 |
原文同时写明,这项开工义务受第 (c) 段(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要求)约束——需要持牌才能上岗的职业,先满足执照要求。
离职最多能停多久?180 天和 365 天怎么算?
第(3)款第 (b) 段允许持有人"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按第 (a) 段要求工作,但设了两道并行的上限:
- 单次上限:任何一段停止工作的期间,不得超过 180 个连续日;
- 累计上限:在持有该签证的整个签证期内,未按第 (a) 段要求工作的天数总和,不得超过 365 天。
两个数字必须同时满足。连续停职 170 天没有超单次上限,但如果签证期内已经有过几段空窗,累计仍可能触到 365 天。反过来说,累计剩余天数还够,单段空窗一旦连续超过 180 天,同样违反条件。
换雇主或换职业,8107 怎么说?
第(3)款第 (a) 段的表述是"只能"(must work only),分两层:
- 职业层面:只能从事最近一次获批提名中列明的职业;
- 雇主层面:只能为最近一次获批提名中提名你的劳动协议方(或前劳动协议方)工作;若担保人是(或曾是)标准商业担保人,且在其获批为(或最后一次变更获批期限为)标准商业担保人时正在澳洲合法经营生意,则只能在该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的生意中的职位上工作;若当时未在澳洲合法经营、而是在澳洲境外合法经营生意,则只能在该担保人生意中的职位上工作。
第 (3A) 款给出两项例外:一是持有人职业被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的 2.72(10)(e)(ii) 或 (iii) 所指书面文件列明;二是持有人继续为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工作,目的只是履行劳资关系法律中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换成读者视角:换雇主或换职业,实质上是换"最近一次获批提名"。在新提名获批之前就去新雇主处上岗,或开始做提名外的职业,都会与"只能"的表述冲突。
能不能做第二份工作或自己接活?
这要看你落在哪一支。第(1)款第 (c) 项写得很直白:在为提名雇主工作期间,不得为其他人工作,也不得自营工作。第(3)款(适用于 457 签证的一支)则是从"只能为谁工作、只能做什么职业"的角度限定,没有单独重复第(1)款第 (c) 项的写法。两条路径的表述不同,适用结果也可能不同,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对照自己签证批准通知上所载的条件版本和现行法条逐字核对。
需要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的职业有什么额外要求?
如果从事提名职业所在地区要求必须持有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第(3)款第 (c) 段要求持有人:
- 从事该职业期间持续持有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
- 下签时在境外的,须在抵达澳洲后 90 天内取得;下签时在境内的,须在签证获批后 90 天内取得;
- 若申请被拒,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the Department);
- 遵守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所附的各项条件或要求;
- 不得从事与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含其附加条件)不一致的工作;
- 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失效、被撤销或被取消,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
第 (c) 段把"不得从事与执照不符的工作"单列出来,意味着即使职业本身在提名范围内,超出执照许可范围执业也是独立的一项违规。
你的签证会不会被附加 8107?
立法原文末尾的说明写得很清楚:某一类签证是否可以被附加本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中的相关规定。
条款本身也点名了几类签证的适用分支:第(4)款针对 401(临时工作-长期活动)、402(培训与研究)、420(临时工作-娱乐)签证,要求不得停止最近一次被提名的职业、项目或活动,不得从事与之不一致的工作或活动,也不得为 2016 年 11 月 19 日前有效的 2.72A(7)(a) 所指雇主以外的人工作;第(5)款针对 407(培训)签证,围绕最近一次被提名的培训项目作了类似限制;而包含 90 天开工、180/365 天离职上限与执照要求的第(3)款,其适用前提是签证为(或申请人最后持有的实体签证为)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的 457.223(2) 或 (4) 获批的 457 签证。
对 482 等其他雇主担保签证持有人来说,这意味着不要直接套用别人口中的天数:先看自己的签证批准通知是否载有 8107,再看该条件在现行立法中对应哪一支、如何表述。
违反 8107 会有什么后果?
立法原文的注释指出,关于违反条件的取消签证问题,见《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41 条及第 116 至 119 条。是否实际启动取消程序、如何行使裁量,取决于主管部门依程序认定,任何人不应据本文推断个案结果。
2026 年怎么自查有没有踩线?
假设某申请人适用第(3)款(签证为、或申请人最后持有的实体签证为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 457.223(2) 或 (4) 获批的 457 签证),于境外获批后 3 月入境,那么开工期限从入境日起算 90 天;如果所在地区要求从事该职业必须持有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同样要在入境后 90 天内取得,且一旦申请被拒,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
再假设某申请人适用第(3)款,在签证第二年与原雇主解除关系,第 100 天时新雇主的提名仍未获批:此时连续空窗未超 180 天,但如果签证期内此前已有 300 天未按第 (a) 段要求工作,累计就会突破 365 天。这类情形下,天数不是"重新计时"的,两个上限各自独立计算。
需要说明: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也不替代对现行法条的逐字核对;具体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8107 的离职上限是 180 天还是 365 天?
在第(3)款(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 457.223(2) 或 (4) 获批的 457 签证)下两个数字同时适用:任何一段停止工作的期间不得超过 180 个连续日,整个签证期内累计未按第 (a) 段要求工作的天数不得超过 365 天;而适用第(1)款的雇主担保签证不存在停职天数缓冲,停止为签证所对应的雇主工作本身即违反条件。
90 天开工期限从哪一天开始算?
该期限写在第(3)款,仅适用于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 457.223(2) 或 (4) 获批的 457 签证:下签时在澳洲境外,从入境之日起算 90 天;下签时在澳洲境内,从签证获批之日起算 90 天。若职业必须持照,该期限同时受执照取得要求的约束。
8107 允许我做兼职或自己接活吗?
在第(1)款适用的情形下,条款明确禁止在受雇期间为其他人工作或自营工作。第(3)款则从"只能为特定雇主工作、只能从事提名职业"的角度限制。两者表述不同,应以自己签证条件的具体版本为准。
换了雇主但新提名还没批,能不能先去新公司上班?
条款使用"只能"(must work only)的表述,限定对象为最近一次获批提名中的雇主与职业。提名尚未获批就去新雇主处工作,与该表述直接冲突,风险在于构成违反条件而非"等待期间可以变通"。
我的职业需要执照,申请被拒了怎么办?
条款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若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失效、被撤销或被取消,也有同样的书面通知义务。未持有执照期间继续执业,还会叠加"从事与执照不一致的工作"这一项违规。
违反 8107 一定会被取消签证吗?
条款注释指向《1958年移民法》第 41 条及第 116 至 119 条,说明违反条件与取消签证之间存在法定联系,但是否取消、如何裁量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任何人都不应据此推断个案结果。
482 持有人能直接套用 457 那套 180/365 天规则吗?
立法原文把 90 天开工、180 天连续上限、365 天累计上限与执照要求写在第(3)款,而该款的适用前提指向基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前有效版本条款获批的 457 签证。其他雇主担保签证持有人应先确认自己签证是否载有 8107,再对照现行立法中对应分支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