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签证的『孤儿亲属』怎么界定?父母不愿抚养算不算(2026 年)
本文依据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解答澳洲117孤儿亲属签证中『父母不愿抚养』是否算孤儿:梳理官方认定的三种父母情形、需要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时的年龄与境外要求,并划清『不能照顾』与『不愿照顾』的界线。
不算。澳大利亚内政部 Orphan Relative visa(subclass 117,孤儿亲属签证)官方页面写得很直白:如果孩子的父母有能力照顾他们、只是不愿意照顾,内政部不会批这个签证(截至 2026 年 8 月官方页面)。换句话说,117 签证里的「孤儿亲属」不是日常语义上「没人管的小孩」,而是一个法定状态——孩子的父母必须属于「已去世」「永久无法照顾」「下落不明」三种情形之一。父母健在、身体和精神状况都正常、只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不在其中。
这条界线是 117 签证最常见、也最容易被中文读者误解的一道门槛。下面按做决定的顺序把它拆开。
为什么「不愿照顾」被明确排除在外?
因为 117 签证的定位是解决「客观上没有任何父母可以照顾孩子」,而不是替家庭内部的抚养纠纷兜底。
官方页面在「No parent who can care for them」这一项下列出三种可能:父母双方均已去世(deceased)、永久无法照顾孩子(permanently incapable of caring for the child)、或无法找到(can't be found)。紧接着单独一句强调:父母有能力照顾但不想照顾的,不予批签。
《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1.14 条对「orphan relative」的定义也沿用了同一逻辑——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无配偶或事实伴侣、父母均已去世或无法找到或无法照顾、且未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人收养。该条例文本以联邦立法登记网站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所以「不愿意」和「不能够」在 117 签证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判断:前者是主观意愿,后者是客观状态。主观意愿不改变父母的法定抚养能力,也就不改变孩子是否「无父母可照顾」的结论。
「不能照顾」与「不愿照顾」的界线到底在哪?
| 判断维度 | 属于「不能照顾」 | 属于「不愿照顾」 |
|---|---|---|
| 核心性质 | 客观上的能力缺失或身份缺失 | 有能力、但主观拒绝 |
| 典型情形 | 父母去世;因重病、重度残疾等永久丧失照顾能力;长期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 | 父母再婚后不管、把孩子推给亲戚、出国务工后不联系但找得到、明确表示放弃抚养 |
| 关键判断点 | 状态是否「永久」或「确实无法找到」 | 是否能联系上、是否仍具备照顾的身体与法律条件 |
| 官方后果 | 可能符合 117 签证的父母状况要求 | 官方页面明确:不予批签 |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照顾」里的「永久」(permanently incapable)是一个很重的词。父母短期生病、经济困难、服刑一段时间后即将释放、或在外地打工暂时回不来,都属于暂时性障碍,通常不构成「永久无法照顾」。同样,「下落不明」也不是「很久没联系」的同义词——它需要配合寻找努力的证据,下文会讲。
假设某申请人:父母离异后各自再婚,双方都健康、有工作、能联系上,但都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由祖父母带大。这个情形在 117 签证下不成立。反过来,假设某申请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因重度精神疾病长期住院、医疗报告显示无自理与监护能力——这才进入「不能照顾」的证据审查范围。
父母「下落不明」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官方要求两份东西:失踪了多久,以及为寻找或联系他们做过哪些努力。
「多久」没有在官方页面上给出一个具体月数,因此不要按某个传言中的数字去准备材料;能做的是把时间线写清楚——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之后是否报过警、是否找过亲属、社区、学校、福利机构或当地政府部门,每一次尝试的时间、方式、结果。
内政部签证审理程序指引(PAM3)也考虑到这类情况:申请人往往经历过创伤性事件,官方文件可能有限;这种情况下,需要说明自己已经尽力去取证,并提供其他可信、相关、重要的证据来替代。替代证据的常见形式包括警方报案或搜寻记录、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说明、社区或宗教机构的证明、知情人的书面证词等。文件的可信度与关联性,比数量更重要。
三种情形分别要交什么材料?
官方页面对「无父母可照顾」的证据要求分为三块:
- 父母已去世:死亡证明或其他官方文件。
- 父母永久无法照顾:官方页面要求提供说明父母为何无法照顾的证明材料,例如医疗报告。
- 父母下落不明:失踪时长,以及为联系或寻找他们所做的努力。
其余配套材料包括孩子护照的个人信息页、身份证(如有)、更名证明(如有)、4 张 45mm × 35mm 的近照(6 个月内、彩色、正面、浅色背景),以及用于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件的认证副本。关系证明方面,需要提供孩子与澳大利亚亲属之间的关系文件,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收养证明,或官方签发并持续更新的家庭状况证明/户口簿类文件。
16 岁及以上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过去 10 年中自满 16 岁起、在任何一国累计居住 12 个月或以上的国家都需提供;澳大利亚只接受澳联邦警察(AFP)按 Code 33 – Immigration/Citizenship 签发的 National Police Certificate,州警或普通披露证明不被接受;无犯罪证明自签发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此外还需填写并提交 Form 80。本文只作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意见,具体材料清单与格式要求请以官方页面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除了父母状况,还有哪些硬性条件?
父母状况是核心,但不是唯一。官方页面列出的条件还包括:
- 有合资格的担保人:必须是有资格的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祖父母或继祖父母、姑姨叔舅或其继亲关系的一方提供担保,且担保必须先获批。若担保人或其配偶/事实伴侣有未决的可登记犯罪指控(registrable offence charge),担保与签证申请会被拒;若已有定罪,只有在极有限的情形下才可能获批担保。
- 年龄:申请时必须未满 18 周岁。
- 同意移居:需取得所有对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有法定决定权者的书面同意;或孩子居住国法律允许其离境;或符合相关的澳大利亚儿童令(Australian child order)。
- 健康与品行:申请人及其随行受养子女需满足健康要求;16 岁及以上需满足品行要求。
- 政府债务: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若欠澳大利亚政府款项,需已还清或已达成正式还款安排。
- 儿童最佳利益:若批签不符合 18 岁以下申请人的最佳利益,可能不予批签。
程序上还有两点容易被忽略:117 签证是纸质申请,需使用 Form 47CH 与 Form 40CH,邮寄或快递至珀斯的 Child and Other Family Processing Centre,且必须在寄出前缴清申请费,其他递交方式不构成有效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时和作出决定时都身在澳大利亚境外。若被拒签,申请费不予退还。
常见问题
父母离婚后又各自成家,都不管孩子,能走 117 签证吗?
通常不能。官方页面明确表示,父母有能力照顾但不想照顾的,不会获批。这种情况下父母仍然健在、可被找到、也不存在永久失能,「无父母可照顾」这一条不成立。
父母在外地打工、长期不联系,算「下落不明」吗?
取决于是否能联系上,而不取决于联系频率。如果能够通过亲属、社区或当地机构找到他们,「can't be found」这一情形就很难成立;只有在确实做了寻找努力仍无下落,并能证明失踪时长与寻找过程时,才可能按这一路径举证。
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愿抚养,怎么办?
不符合。官方要求的是父母双方都属于已去世、永久无法照顾或下落不明的情形之一;只要有一方仍具备照顾能力,「无父母可照顾」就不成立,即便这一方不愿意实际照顾。
什么叫「永久无法照顾」,有没有具体的疾病清单?
官方页面使用「permanently incapable of caring for the child」这一表述,没有给出疾病清单或量化标准。实践中通常由医疗报告等证明材料来说明父母为何无法照顾,以及这种状态是否具有永久性;临时性疾病、经济困难或短期外出务工一般不满足「永久」的要求。
拿不到死亡证明或医疗报告怎么办?
内政部签证审理程序指引(PAM3)考虑到这类情况:申请人往往经历过创伤性事件,官方文件可能有限。此时应说明为取得这些文件已经做过的努力,并提交其他可信、相关、重要的替代证据,如警方搜寻记录、福利机构或社区证明、知情人书面证词等。
117 签证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吗?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以及内政部作出决定时都身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为纸质递交,使用 Form 47CH 与 Form 40CH 并寄往珀斯的 Child and Other Family Processing Centre,且需在寄出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