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谁能申请澳洲151前居民签证?四项长期居住条件
澳大利亚内政部官方页面列出2026年151前居民签证(Subclass 151)长期居住路径的四项条件:满18岁者在18岁前以永久居民身份在澳住满至少9年(未满18岁者为至少一半人生在澳以永久居民身份度过)、递交时未满45岁、从未取得澳洲公民身份、并在不再是永久居民之后保持密切联系。本文逐条说明算法与容易出错之处。
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Former Resident visa (Subclass 151)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8 月,想走长期居住路径申请 151 前居民签证的人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满 18 岁的申请人在 18 岁前要以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亚住满至少 9 年;递交申请时未满 45 岁;从未取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并且在不再是永久居民之后,仍与澳大利亚保持密切的业务、文化或个人联系。四项缺一不可,其中第三项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难补救。
151 签证有两条入口,长期居住路径是其中一条
151 类别底下有两类申请人:长期居住申请人(long residence applicant)和国防服务申请人(defence service applicant)。
国防服务路径的条件与年龄、居住都无关,官方页面要求的是:在 1981 年之前完成至少 3 个月的连续澳大利亚国防服务,或者因为该次服役导致身体不适合、在 3 个月内退伍;官方页面同时写明这条路径没有年龄要求。本篇展开的是长期居住路径,也就是大多数丢掉 PR 身份的前居民会先对照的那条。
四项长期居住条件,官方原文分别要求什么
| 条件 | 官方页面要求 |
|---|---|
| 18 岁前居住 | 递交时满 18 岁者:18 岁前作为永久居民在澳至少累计 9 年;递交时未满 18 岁者:至少有一半人生在澳洲作为永久居民度过 |
| 年龄 | 递交申请时未满 45 岁 |
| 公民身份 | 从未取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have never been an Australian citizen) |
| 与澳洲的联系 | 不再是永久居民之后,仍保持密切的业务、文化或个人联系 |
这张表基本就是官方页面对长期居住要求的全部表述,下面逐条拆容易算错的地方。
「18 岁前住满 9 年」到底按哪一天切分
官方页面按递交申请当天的年龄分两档:已满 18 岁的,看 18 岁生日之前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的累计居住时间,门槛是至少 9 年;未满 18 岁的,门槛换成「至少有一半人生在澳洲作为永久居民度过」。
关键在于「作为永久居民」这一定语:拿到永居之前以临时签证停留的时间,不属于这个条件的计数范围。假设某申请人 12 岁随家庭拿到澳洲永居、17 岁离澳,18 岁前的永居居住时间约为 5 年,即便此前另有几年以学生身份在澳生活,长期居住路径也不成立;若永居身份提前到 5 岁取得,18 岁前的永居居住时间就可能超过 9 年,才有继续谈后三项的必要。
《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与内政部程序指引 PAM3 把这套算法表述为「大部分人生」(greater part of life)在澳大利亚度过:成年人按日历累计实际居住时间,未成年人看已度过生命的一半。指引同时提示,与其只靠本人声明,不如用出入境记录、学校在读记录、家庭住址变更等材料把 18 岁前的天数还原出来;具体尺度与现行有效版本,以内政部官方页面最新公布为准。
45 岁的年龄线,卡的是递交日
官方页面的表述是「递交申请时」(at the time you apply)未满 45 岁——不是获批时,也不是 18 岁那年。也就是说,这条与审理进度无关,只看申请落到移民局手上的那一天申请人的年龄。只要在递交当日尚未满 45 岁,这一项即满足;若 45 岁生日发生在递交日之后,不影响本次申请,也与审理时长无关。
这条限制只对长期居住路径有效;前面提到,国防服务路径在官方页面上没有年龄要求。
为什么「从未入籍」是最容易一票否决的一项
条件的原文是「have never been an Australian citizen」,判断对象是是否曾经取得过,而不是递交申请时是否还持有。据内政部程序指引 PAM3 的口径,审查重点在「从未取得」与「曾取得后失去」的区别:一旦曾经取得过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后来又失去,就不再符合长期居住申请人的定义,哪怕其余三项都完美满足。
这一项与其他三项的性质不同。居住年份可以重新核算、可以补证据,递交时点可以选择,但「曾经入籍」是不可逆的历史事实,没有翻盘空间。按 PAM3 的记载,签证官对这项声明产生怀疑时,会向公民身份咨询台(Citizenship Help Desk)核实,而不是直接以声明不实拒签;若核实结果确认曾取得过公民身份,长期居住路径即告不成立,通常要考虑其他类别,例如居民返程签证或恢复公民身份的方向。
与澳大利亚保持联系,官方认可哪些形式
官方页面列明考察的是申请人「不再是永久居民之后」的这段时期,认可的联系形式包括四类:与亲友的定期往来、频繁到访澳大利亚、在澳拥有物业、在澳有活跃的商业利益。
PAM3 进一步给出了两个实操口径:一是联系需要在停止永久居留之前就已存在,并持续到申请时为止,中途断掉再接上的联系可能不被认可;二是证据强度按离境时的生命阶段分层——儿童时期或早年离境的人要求较低,在澳就学记录之类的材料即可,成年后才离开澳大利亚的人则需要更充分的材料,如通信往来、到访记录、财产或税务文件。
除了四项条件,还有哪些门槛在决定阶段才发力
即使长期居住的四项都对得上,官方页面另有一组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要求:
- 健康要求:本人与随行家庭成员都要满足;从境外递交时,不随同来澳的家庭成员也可能被要求满足。按《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四的公共利益标准,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境外递交适用 PIC 4005,在境内递交适用 PIC 4007(可酌情豁免)。
- 品格要求:本人及 16 岁以上的家庭成员都要满足。
- 经济担保(Assurance of Support):可能被要求提供。
- 无政府债务:本人或家庭成员若欠澳大利亚政府款项,须已还清或有正式还款安排。
- 移民历史:曾有签证被取消或申请被拒的,会在决定时被纳入考量。
关于家庭成员,还需注意《1994年移民条例》中的连带口径:随行家庭成员中任一人未满足相应的健康或品格要求,整个申请都会受影响。
151 签证给的是什么身份
按《1994年移民条例》的归类,151 属于特殊资格类别下的永久居留签证,获批后申请人取得澳洲永居身份,并附带一段时间内往返澳大利亚的安排(条例措辞为 5 年)。因签证条款可能随立法修订调整,生效状态以内政部官方页面最新公布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按上述官方页面与法规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判断或专业建议;个案是否成立,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有疑问时应另行征询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
常见问题
满 18 岁的申请人,9 年居住必须连续吗?
官方页面的表述是 18 岁前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累计至少 9 年,并未要求连续居住。累加计算时需要考虑每次入境期间身份是否为永久居民,这也是出入境记录比回忆更可靠的原因。
递交时还未满 18 岁,规则有什么不同?
不适用 9 年门槛,改成「至少有一半人生在澳洲作为永久居民度过」。同时,未成年人申请还会涉及 parental consent 一类要求,官方页面未展开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曾经入籍又失去,还能用 151 拿回永居吗?
长期居住路径不成立。该条件的判断对象是「是否曾经取得过」,据 PAM3 口径,曾取得并失去公民身份的人不符合长期居住申请人的定义,通常要转向其他类别考虑。
45 岁生日当月递交,还来得及吗?
官方页面的门槛是「递交时」未满 45 岁,因此以申请递交日为准,与审理时长无关。只要在递交当日尚未满 45 岁,这一项即满足;若 45 岁生日发生在递交日之后,不影响本次申请,也与审理时长无关。
离澳后多年没有回去,联系这一项还能过吗?
官方页面要求的是在不再是永久居民之后的持续密切联系,包括亲友定期往来、频繁到访、在澳物业或活跃商业利益。据 PAM3 口径,中途长期中断后再恢复的联系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成年后离境者的举证要求也更高。